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三章 检 验

如题所述

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中,检验工作遵循严格的规程。首先,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作业(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在送检样品时,需填写完整的“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并确保内容清晰无误,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三条)。国产消毒剂、器械和涉水产品需提供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的签封样品。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接收者会对样品及其相关资料进行详细检查核对,特别是封样样品,封条和采样单的完整性是接收的前提(第十四条)。


若样品符合要求,接收者会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同样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持一份,且需检验机构盖章(第十五条)。采样单则被纳入产品检验档案中。


申报单位需按照卫生部规定确定检验项目,确保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并确保检验项目和方法符合国家法规、规章和标准(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报告需附申请表、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以及采样单(如有),所有文件均需盖章。报告内容需符合规范,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领取检验报告时,申报单位需在检验机构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第十八条)。


如果某些产品可由非认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产品审评过程中将对检验方法和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并可能进行现场考察以验证检验结果(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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