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问题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上述表述中是说第三人只要提出异议法院就不得对第三人进项强制执行,还是要看是什么异议才决定执行不执行?
比如说第三人提出“欠被执行人钱,不欠执行人钱”,“与被执行人的债务存在纠纷”
类似这样的异议法院也采信吗?求详解

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是说第三人对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有异议,“欠被执行人钱,不欠执行人钱”,换个说法就是对债务无异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问

第三人对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有异议

应该如何抗辩?

追答

比如说借款不存在、借款已清偿、已部分清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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