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需求有哪些

如题所述

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制度
(一)村或村民小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可由村会计兼任),定期搜集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记入《农村土地流转调查登记表》,每月28日前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
(二)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接受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资格审查、业务培训、信息发布等技术保障支持。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信息员和其他需求方上报的土地流转信息经审核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编辑、审核工作、并及时发布。
(四)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的土地流转信息要于每月30日前上报县经营部门,并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站发布。
(五)对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完成流转的土地流转发布信息应于当日删除,并记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
(六)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对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负责,如因信息内容失真、不实,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农村土地流转用途审查制度
(一)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办公厅鄂办文[2007]8号、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函[2009]51号文件。
(二)土地流转用途审查,主要审查转出方有无将转出的土地改变农业用途意图。需求方有无农业经营能力及改变农业用途的意向。
(三)农村土地流转后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改变农业用途的,不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更不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四)实行巡查制度。凡流转出的土地,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派人进行定期巡查,监督流转后的土地是否改变了农业土地用途。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土地流转改变农村用途的,视责任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一)有土地流转意向的承包方、受让方均可向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
(二)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需求,应及时办理备案,指导督促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并报告乡镇财政所。
(三)承包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应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同意的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向乡镇财政所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在七日内向承包方说明理由。
(四)乡镇财政所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变更手续。
(五)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的,县农经局应予以受理,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办理。
(六)受让方将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取得原承包户的同意,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再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乡镇财政所审查后方可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
(二)流转合同签订前,应验证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了解受让方的经营状况、使用用途,审查双方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审查双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流转合同应内容齐全、填写规范,主要包括流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面积、等级;流转方式、期限和起止时间;流转土地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及违约责任等。
(四)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五)流转合同统一使用县农村经营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合同书文本格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财政所各备案一份。
(六)流转当事人申请合同鉴证的,可以到乡镇财政所鉴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制度
(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网络。县级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乡镇以财政所为依托建立土地纠纷调处委员会,村级建立土地流转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使土地流转纠纷能够通过调解和仲裁途径得到有效解决。
(二)对来访来电来信的咨询和纠纷来访,首问人员应热情接待,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登入《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登记薄》,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好解释答复。
(三)实行领导负责制。乡镇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财政、国土、林业、司法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村由村支书或村主任负责,村会计及部分群众代表参与。
(四)实行分级负责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调处工作,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村内土地流转纠纷由各村调处小组负责调处,跨村或农户与乡镇企业、乡镇部门的土地流转纠纷由乡镇调处,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调处土地流转纠纷,要依法、法规、按政策办事,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土地流转纠纷调处达成协议的要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纠纷概况;③双方当事人陈述概要和提供的证据;④调解过程中双方认定的事实和调解委员会核定的事实;⑤协议情况;⑥调解意见。由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查。调处纠纷取证材料、书面调解协议等有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七)每月5号前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中心将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上报县经管局。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
(一)为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根据流转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进行鉴证。
(二)合同鉴证由乡镇财政所指定的专门鉴证人员办理。鉴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合同鉴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合同鉴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承包方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对需求方的审查材料;
3、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4、二次流转时,承包方的同意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齐备,符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补齐后予以受理。
(五)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法规;
3、合同当事人意图表示是否真实;
4、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5、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证;
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4、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七)需要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调查,不得先鉴证后排查。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应予鉴证。
(八)鉴证合同应当自受理鉴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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