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关于某区人民法院需要建设办公大楼

17.某区人民法院需要建设办公大楼,遂向市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市建设局经过审查,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在该办公大楼施工过程中,市政府发现该区法院尚未办理该办公大楼用地的批准手续,欲撤销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市政府不应撤销,因为施工许可是由市建设局作出的,只能由该建设局撤销
B.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该施工许可是不符合法定建设许可条件的
C.市政府不应撤销,因为撤销该施工许可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D.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市政府是市建设局的上级机关,有权撤销

07年的题库正确答案是C,认为撤销该施工许可是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但是2010年江苏公务员一本通法律常识的正确答案,是认为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所以正确答案是BD。完全相反的答案,到底哪个对?
这道题的争议在于,是否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对于哪个部门撤销并没有争议。

司法考试是目前我国司法领域最具权威的考试
司法考试的出题人水平都是国家级的
地方公务员考试当中的法律测试出题相对粗糙
当然 此道题目还存在个人价值判断标准的问题 一幢办公大楼在动辄几百万 在中西部 尤其是经济一般的县域经济可是不少的数目 当然算的上是对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 如果东部沿海和经济条件好的地方 属于九牛一毛 当然算不得对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 了
具体到这样的题目还有一个出题人到底要考察什么的问题
所以不必过于认真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9-05
司法考试以司法考试答案为准啊!公务员的法律常识仅仅是常识性的考试。是对所有人的要求,而司法考试是对司考人员深层次理解知识的要求。肯定是更难的。
第2个回答  2010-09-05
答案A没问题,答案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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