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知到:公安机关督察人员暗访工作规则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

(2009年3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高检院检务督察人员暗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暗访是高检院检务督察机构的基本工作方式之一,是指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不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暗访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访察到的情况及问题必须如实报告。
第四条 实施暗访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检务督察室根据督察任务的需要提出工作方案,报督察长批准后实施。涉及检察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局性的重要暗访,应当经高检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检察长批准。
第五条 暗访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暗访的目的;
(二)暗访的对象和内容;
(三)暗访的时间和地点;
(四)暗访的行动方式和路线;
(五)暗访工作人员的组成;
(六)暗访的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
(七)暗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及应急措施;
(八)暗访所需经费、取证设备及车辆等物质保障。
第七条 督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暗访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工作方案。
暗访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变更工作方案时,应当及时请示;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的,应当慎重、稳妥处置,事后及时向督察长或副督察长补报和说明。
第八条 督察人员实施暗访时,应携带工作证及督察证,并注意安全,必须有两人以上方可进行,并指定一人担任组长。
第九条 督察人员在暗访过程中经督察长批准可以使用录音、摄影、摄像设备,记录所访察到的实际情况。
必要时,可以邀请高检院机关其他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暗访。
第十条 督察人员在暗访中,可根据需要由督察组组长决定转为明察,但事后须向督察长或副督察长补报。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参与暗访的,须经督察长批准,并由政治部宣传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二条 暗访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暗访工作报告,向检务督察委员会报告暗访情况。
第十二条 督察人员对暗访中访查到的问题,应当根据情况适时向被暗访单位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对暗访工作方案以及暗访了解到的情况和取得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有泄密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严守纪律,听从指挥,在工作中不得擅自行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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