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的有什么

如题所述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企业全面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意识,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旨在明确相关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型、风险等级等因素,合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各自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长期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协助主要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支持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法定职责,并在作出重大食品安全决策前,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应提出暂停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议,企业应立即进行分析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风险。
第五条 以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超过300人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超过500人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导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熟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具有识别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了解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工艺流程;
(四)通过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具备其他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应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供应商管理、进货查验等责任要求;
(二)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管理和指导食品安全员的工作,组织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
(六)履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应对食品安全总监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潜在危害食品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四)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
(五)配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履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实施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总监的管理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企业应记录并保存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以及他们的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以及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应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若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若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法处罚外,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罚款。
若企业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将被视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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