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如果你的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你还应当提供你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即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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