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如题所述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其职责包括:



    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地区和本级单位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
    制定和监管资产配置标准、实物费用定额,负责产权登记、界定、纠纷处理、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审批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以及推动长期闲置资产的合理利用,构建资产整合共享机制。
    对经营性资产及其收益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制定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实施绩效管理,对下级部门和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则负责本部门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管,包括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资产优化配置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需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需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助完成部分工作。


扩展资料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湖南省地方性法规,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发〔2008〕33号文形式发布,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主要内容有总则、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等十章,该办法自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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