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讯问被告人注意什么?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讯问地点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地点进行。
2、询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业。
3、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4、讯问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5、记录的工具应当是能够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墨水。
二、审查起诉有几种类型?
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构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被告人可以询问审查起诉进展,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程序性审查,一种是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的是案件的管辖权,随案件一起移交的卷宗、文件、证据,要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然后出具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