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职工食堂的增值税能抵扣吗

如题所述

该增值税不能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购买的用于职工食堂的货物,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职工食堂是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食堂向员工收费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食堂的收入可以作为企业的收入入账,也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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