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四川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用途、土地等级、市场价格等因素,以及征收前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使用年限、装修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以及征收前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果树林、竹林、桑园、草地、水面等农业用地上的附着物按照被征收农用地上的附着物的种类、数量、品种、年限等因素,以及征收前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3、生活困难补偿费用标准:对因土地征收而致生活困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根据征收补偿费用的合法、合理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生活困难补偿。
在四川省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法性:征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征收的土地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范围之内,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必须合法合规;
2、公示公告:征收前必须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天,征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用途、补偿标准等;
3、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标准必须合理合法,必须根据征收前土地的市场价格、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因素来确定;
4、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安置补偿等方式,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5、协商: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之间应当进行协商,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6、监督:征收过程中公众可以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向征收单位或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法律援助: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事项仅供参考,实际征收过程中可能因地区、征收性质、征收范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被征收人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应当及时向征收单位或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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