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方式

如题所述

第三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 行政相对人 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通知。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存在第三人,有多少第三人,如何联系第三人等。因此,通知与否,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为更好地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机构还是应当尽可能通知所有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牵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 行政复议程序 ,该相对人即成为第三人。

这里有争议的是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对其第三人资格进审查批准。笔者认为,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该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客观表现,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审查,都不影响其申请行为的成立,而要确定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等到案件审查到最后环节才能知晓,此时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参加行政复议也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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