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抵欠税相关政策

如题所述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二、具体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三、操作方式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税收分析
      1、普通业务,正常进行留抵税款抵欠。
      纳税人资金紧张,无法缴纳税款,同时为确保资金流,生产要持续下去,两难情况下做出的不得已的决择,大部分纳税人会选择先进货,确保生产,这样就形成欠税,总局按照增值税的形成原理,出台的税收政策,当纳税人同时存在欠税和增值税进项留抵的情况下,可以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
      2、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形成欠税,不可以进项留抵抵欠。
      我们先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对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贷“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由以上增值税会计处理可以看到,企业预缴增值税只有预缴才会形成该科目,随后记入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企业欠缴预缴的增值税,一般不采用预提的方式处理。假设我们未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采用计提的方式,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未缴纳长期挂帐,待交房时,假设企业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企业应当做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这时,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是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和计算出应缴的增值税的合计数,显然这样的处理是不对。
      再依留抵税款抵欠税政策,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只有存在未交增值税科目相应欠税才可以进行留抵税款的抵欠,因此得出结论:
未按规定进行预缴税款,不应当拿企业的进项留抵税款抵缴,否则类似房地产企业都采用这种方法,就可以不用预缴增值税了。
      3、简易征税方式形成的欠税,不可以进行进项留抵税款抵欠。
      关于简易计税方式形成的欠税,业界一直持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可以进项留抵税额抵欠,有的人认为不可以进项留抵税额抵欠。
笔者的观点是:对于简易计税方式征税,其业务实质就同增值税进项没有关系,对应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在帐务处理上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再采用进项留抵方式进行抵欠显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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