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身份证明

如题所述

在法制的社会,一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十分重要,但是这份证明不是由自己言语进行证明,需要出示相关的证件或者执照证件等系列可以证明自己的资料。特别在法院进行立案的时候,会对原告相关当事人进行要求进行身份证明。紧接着我就为大家进行简述。

一、法院立案身份证明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表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提供身份证明的意义
      1、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立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是起诉的法定条件,其中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应当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是直接引用“有明确的被告”,未对其作出解释。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以证实被告确实存在的作法,无疑给原告的起诉增加了一个苛刻的条件,是对法律的狭隘解释。按照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理解,受理只是形式审查,应当从宽解释,让原告的起诉顺利进入审判大门,提供司法保护。有学者就认为,“法律要求重点在于‘有’,至于该被告是否必然是正当的被告并未苛求,以理论上讲原告一次性提出正确被告当然好,便万一提不出也不应该妨碍原告行使诉权,因为诉讼中有变更、追加被告之情势,至于法院如何处置起诉则另当别论。”
      2、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有悖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院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简便、高效的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司法为民要在11个方面下功夫。其中第5个为:“在进一步方面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切实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在众多案件中,原告有时很难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如损害赔偿纠纷等,原告何以提供被告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当被告是非自然人时,如果法院不立案,原告的律师也不能到工商局查询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工商局要求律师凭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才能查询相关企业的档案),律师尚且如此,则原告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更为艰难。故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作为立案条件的作法是强人所难,将把许多原告拒于法律保护之外或迫使原告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物力去寻找被告的身份证明,增大原告的负担,引起原告的不满,损害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司法为民”的要求。
三、身份证明
      是一种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的、政企的、华侨的、各机构的等能够证明自己身份、权限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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