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构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要求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要求主观故意。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是侵犯公民个人罪,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说,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这四个内容。需要使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单位,这两种犯罪主体的处理方式不同。
综上所述,传播他人的隐私,属于侵权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为隐私权是被《民法典》所保护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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