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功能有

如题所述

劳动法的作用包括: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利;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力、生产资料等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要素;有利于推动社会法治建设;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提升劳动者素养。

劳动法的功能具体有以下几点:
1.《劳动法》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
第四章关于工作时间;第五章关于工资待遇;第六章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等,均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利。
2.《劳动法》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力、生产资料等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要素。
《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正是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与生产资料地有机结合,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地发展。
3.《劳动法》有利于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4.《劳动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规范了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权利,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其性质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部基本法律,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基本原则:
(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作用包括: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利;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力、生产资料等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要素;有利于推动社会法治建设;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提升劳动者素养。
劳动人格是指劳动力之完全人格化的状态,亦即权利客体的劳动力演进至权利主体的地位,劳动力与其所持者的人格完全合一的状态。在非自由劳动的形式下,雇主对劳动有单独支配权。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是一种租赁,称为劳动之租赁,是物之租赁的对称。法国法仍沿袭此观念。至德国民法始改称为雇佣契约。但劳动力依然视为权利客体,而有劳动力之劳动者视为权利主体。产业民主主义蕴含着劳动者参加经营的思想,要使权利客体的劳动力化为主体,而劳动法为这种人格合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劳动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确认了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民主管理权等,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物质保障。劳动法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了特别的措施。通过最低工资制、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等规定,为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最低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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