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应该掌握的信息!
1. 确认来访者的身份及其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2. 根据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3. 案件发生的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办案单位、办案人员
6.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9.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二,接受委托!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向委托人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4.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三,办理委托手续!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四,侦查阶段接受委托!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 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 律师证
伍,审查阶段接受委托!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六,审判阶段接受委托!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及复印件
七,会见的一般操作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工作接待时间
(3)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间,是否需要提供“三证”以外的其他材料或者防护用品
(4)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不能及时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注: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各地疫情防控政策调整频繁,各地对律师会见提出不同的会见要求,建议律师前往外地看守所会见前与看守所确认会见政策,合理安排出行。
新冠疫情期间,一般会见要求需持有48小时以内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证明及行动轨迹、个人承诺书,甚至个别看守所要求穿着防护服、护目镜、手套、脚套等防护用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9.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10.经看守所同意,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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