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集中采购的范围即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1999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规定,根据目前情况,纳入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包括:
⑴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等物资;
⑵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⑶大型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对于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同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