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购房政策2022

如题所述

秦皇岛市海港区区域范围内,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限购政策说明如下:
1、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2、“纳税证明”为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中必须含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3、“当地户籍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本市户籍即视为当地户籍家庭。
针对特殊人群的政策:
1、现役军人购房:在本市服役的军人视为本地户籍,若配偶为外地户籍,配偶无购房资格。原籍为本市,在外地服役军人视为本地户籍,若配偶为外地户籍,配偶无购房资格。
2、非当地户籍大学毕业生(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5年以内,提供毕业证(需通过学信网核实)及近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连续一个月以上),参照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执行。
3、长期在本地工作生活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提供设立1年以上《营业执照》(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公司法人或股东符合购房资格,参照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执行。
4、非当地户籍居民为本市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明,参照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执行。
5、原籍为本市户籍居民,由本市迁出的外地就学的学生,提供所在学校的集体户口、学生证等,参照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执行。
6、对煤炭经销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员工,需提供在秦公司或母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购买商品住房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拍卖取得住房的,须执行住房限购,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住房套数;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不含法院调解书)取得住房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住房套数;通过继承、遗赠和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等非买卖途径取得住房的,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住房套数;夫妻之间更名、加名,离婚析产,房屋互换等无偿取得行为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住房套数。自有住房套数包括: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房屋;已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平台签订了网签备案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保障性住房;已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平台办理了网签备案的非买卖类转让房屋,即通过继承、赠与、生效法律文书等转让的房屋。
申请审核程序
1、本着与现行住房保障政策相一致的原则,继续按目前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审核流程执行。
2、正在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转为租赁补贴,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证》。经复核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则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3、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但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的家庭,采取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转为租赁补贴。
4、实物配租家庭申请转为租赁补贴,由本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转为租赁补贴。转为租赁补贴的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转为实物配租。
5、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须在城市区范围内租房居住,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6、申请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可参照目前保障性住房申请时提交的相关材料执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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