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退休员工再就业工伤赔偿问题

大家好,我的父亲是一位退休员工,到上海打工,在工地上致使手腕处骨折,现在上了钢钉,要动2次手术,1是去钉,2是去板,要持续一年的时间。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赔偿,最好具体点,是一次性的,还是包括其它的。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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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2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 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 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社保局仲裁科会受理这些案子,单位未帮个人缴纳医疗等“五金'保险的,社保局会裁决单位需报销个人医药费的80%,如已缴纳,则只有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百分之十一至二十者,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二十一至三十者,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
第2个回答  2010-09-02
属于几级伤残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以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为准,只有鉴定的结果才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属于工伤的还需要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赔范围包括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3个回答  2010-09-02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聘用退休人员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有停工留薪...跟正常员工一样
第4个回答  2010-09-02
先去做工伤鉴定,再去做劳动能力等级的鉴定 然后才能确定赔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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