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实行什么审批制度

城市规划实行什么审批制度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会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
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市辖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请审批城市的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员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和总体布局,决定建设工程可以使用哪些土地,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以及在满足建设项目功能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经济、合理使用土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对城市用地实行严格的规划控制,是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保证;
3、建设工程管理,能否对城市各项建设工程实施有效的规划管理,是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依法对建筑工程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城市规划管理日常业务中工作量的主要工作;
4、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各项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如总平面布置、 建筑红线、建筑间距、绿地比例等都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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