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有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上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法院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庭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审查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扩展资料: 

一、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经评议对再审申请可作出下列处理: 

(1)原裁判正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 

(2)原裁判正确或无重大差错,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自行和解的,应制作和解笔录,由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3)原裁判可能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的,合议庭应向分管院长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原审案件中止执行及提起再审;  

(4)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应及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批准,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处理。 

二、申请再审的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诉与申请再审程序的规定:

(1)审查刑事、民事、民商事、知产、行政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2)对于当事人就本院一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本院审查处理。处理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属于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属于刑事的再申诉,由本院再次进行审查,对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可能确有错误的,决定进行再审。 

(3)对于当事人就本院的二审终审的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申请再审的,由本院审查处理;属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属刑事申诉案件一般由本院直接审理处理,必要时也可以交由一审的基层人民法院复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院审定。 

(4)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申请人应依法交纳诉讼费。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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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29
法律上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
法院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庭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审查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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