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委托他人签署合同时,合同上应签署被委托人的姓名。为此,受托人需要持有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中明确表示被委托人可以代为签字。例如,如果乙代替甲签署合同,则甲需要提供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应包括“乙代替甲签署与XX的xx合同”等类似表述。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受托人应在其姓名旁签署自己的名字,即本例中的乙应签署自己的名字。同时,委托人(本例中的甲)应妥善保存授权委托书和由受托人签署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此类合同通常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并且可以是付费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则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如果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若多人共同代理同一事项,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如需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如果得到同意或追认,被代理人可以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则只需对第三人的选择和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若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代理人应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得不转委托第三人代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若代理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害,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若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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