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在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将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两大类别,尽管没有直接提到"第二类"保护动物的概念,但这两类动物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保护。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详细列举了330多种陆生野生动物,其中包括230多种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的动物,如小熊猫、穿山甲、黑熊、天鹅和鹦鹉等。因此,尽管没有直接提到野猪是否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可以确认的是,它们在法律上得到了相应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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