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为中低收入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税好处。以往每月可能需缴纳一两百元的个人所得税,在政策调整后,许多人的税负大幅降低,甚至仅需缴纳几十元。这一变化,得益于不仅提高了起征点,还得益于一系列的政策调整。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新规定
1.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 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3.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4.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 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6.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范围内的自付和医保范围外的自费,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间
1. 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3.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 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基本规定
1.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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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包括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算、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经营所得的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计算。此外,还明确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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