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是

如题所述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这里的法是指狭义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国家立法权,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国家立法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的会期较短,不可能及时、多次审议立法事项,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职权包括:修改我国宪法、监督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我国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即一类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一类为普通法律——刑法、民法等。另外,立法机关还可以授权给其他国家机关制定法规、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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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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