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责不认可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1、当事方对于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若是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3、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

1、行政救济途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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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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