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认证必须在受理日起60天内进行,事实明确的15天内进行。首先,申请工作认证需要提交资料,工作认证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须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申请人补办材料后,社保行政部门应受理。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作上的认定时间。因为这个时候正式受理了。其次,工作认证受理后,社会保险部门必须在受理工作认证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作认证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作认证的员工或其近亲属及其员工所在地。受理事实明确,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作认证申请,必须在15天内作出工作认证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