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脏功能长期在iii级以上。左室疾病左室射血分数≤50%。
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3、不易治愈的严重贫血,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升(包括6克/升)者。
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6、不可逆转的慢性肾衰竭期。
7、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
8、肾.肺.肝等主要器官严重合并,功能不完全失去补偿期。
9、各种恶性肿瘤(包括血液肿瘤)综合治疗、放射治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0.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
《工人、职员退休退职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