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中规范的宗教出版物不得出现什么内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宗教出版物内容,不得出现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等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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