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兼职取酬等造成不良影响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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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案例通报不在少数。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边领着本职单位发放的工资,一边拿着兼职企业优厚的酬劳,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充当“两栖干部”,可谓花样繁多。
一、违纪案例
      通过案例整理发现,实践中,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类。
(一)挂证取酬
个别党员干部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违规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实际未到挂靠企业工作而违规获取报酬。
      案例一:平昌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副所长唐思军违规“挂证”兼职取酬的问题。2014年4月至2019年6月,唐思军违规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到建筑公司,兼任公司二级建造师,且在此期间领取薪酬。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唐思军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后,再次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注册至建筑公司并兼职。2020年7月,唐思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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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职兼职
个别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
      案例二:舟山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属国企)原副总经理汪湖宁违规兼职取酬问题。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汪湖宁在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兼任舟山市海光石油公司经理,自定薪酬标准,获取薪酬余万元。此外,汪湖宁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19年10月,汪湖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缴违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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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职、退休(离休)任职、兼职
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离职、退休(离休)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聘任兼职取酬。
      案例三: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经理骆旭升辞职后到某控股公司工作,该控股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为感谢骆旭升在任期间为其提供的帮助,2018年6月,骆旭升收受261万元“安家费”。2020年11月5日,骆旭升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同时,因其违纪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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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案释纪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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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对党员干部兼职作出以上限制是不是过于苛刻?违规兼职取酬看似付出了“劳动”,实际上是给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蛀虫行径开了“美颜镜头”。如此严格管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在源头上预防腐败筑起了一道闸门。
      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可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方面,党员违规兼职(取酬)使其可能利用职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妨碍改革和经济建设。
      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对公职人员兼职行为明确了处分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妄想“两头占”,实现“权”“利”双收,最终必将受到严惩,落得“两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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