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时,有效标少于3个的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应该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扩展资料:

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变更采购方式需提供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论证意见或不存在不合理的条款。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只有两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申请变更时,需提交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表、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及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前期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拟采购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正式核准。

当没有合格供应商响应时,代理机构应停止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需求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并依法重新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和讯网-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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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这种情况,实践中很多评标专家都坚持认为应该重新招标,理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对于这个问题,应首先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招标文件有类似“如果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那么肯定是要重新招标的。但即使招标文件中没有类似规定,也不能仅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因为第二十八条中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指的是截标时投标人少于三个,而不是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所以此条不适用于这种情形。事实上,《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对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做出任何规定,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因此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并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看出只有在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才可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这里还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否决全部投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而不是招标人的权利;二是即使评标委员会要行使否决权,也还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投标缺乏明显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方可行使否决权,否则很容易引起有效投标人的投诉。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地方以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方式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需重新招标,但此时重新招标的依据是相应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而不是《招标投标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6-25
这种情况,实践中很多评标专家都坚持认为应该重新招标,理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对于这个问题,应首先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招标文件有类似“如果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那么肯定是要重新招标的。但即使招标文件中没有类似规定,也不能仅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因为第二十八条中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指的是截标时投标人少于三个,而不是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所以此条不适用于这种情形。事实上,《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对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做出任何规定,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因此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并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看出只有在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才可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这里还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否决全部投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而不是招标人的权利;二是即使评标委员会要行使否决权,也还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投标缺乏明显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方可行使否决权,否则很容易引起有效投标人的投诉。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地方以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方式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需重新招标,但此时重新招标的依据是相应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而不是《招标投标法》。
第3个回答  2015-06-25
这种情况,实践中很多评标专家都坚持认为应该重新招标,理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对于这个问题,应首先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招标文件有类似“如果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那么肯定是要重新招标的。但即使招标文件中没有类似规定,也不能仅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因为第二十八条中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指的是截标时投标人少于三个,而不是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所以此条不适用于这种情形。事实上,《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对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做出任何规定,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因此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并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看出只有在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才可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这里还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否决全部投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而不是招标人的权利;二是即使评标委员会要行使否决权,也还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投标缺乏明显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方可行使否决权,否则很容易引起有效投标人的投诉。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地方以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方式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需重新招标,但此时重新招标的依据是相应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而不是《招标投标法》。
第4个回答  2019-09-19
在评标时,经专家评审,否决了部分投标文件,有效投标低于三家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是指截标时投标人少于三个,必须重新招标,因为没有形成充分竞争,而不是指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况。
依照相关法规,在招标公告阶段,要有不少于三个投标人报名成功,到截止时间开标时,要有不少于三个投标人递交标书,那么即认为是形成了充分竞争,在评标时,经专家评审,否决了部分投标文件,致有效投标文件低于三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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