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扩展资料:
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变更采购方式需提供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论证意见或不存在不合理的条款。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只有两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申请变更时,需提交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表、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及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前期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拟采购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正式核准。
当没有合格供应商响应时,代理机构应停止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需求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并依法重新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和讯网-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