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要遵循什么原则

如题所述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紧密和有机的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点。它们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前后相连、条块结合、刚柔相济、多少兼顾,总体上,是相辅相成。
第一在程序上是前后相连。选举民主,主要是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来表达每一个人的意愿,通过计算每一种主张、每一种选择获得拥护还是受到反对的票数,来展示多数还是少数的比例,用清清楚楚的票数来决定最后的选择。但协商民主,主要是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表达各自的意愿,对各种不同的意见进行友好的比较、权衡、商量,然后尽最大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它的重点主要在于过程,在于协商。所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前后相连的关系。协商在前,票决在后。通过协商再作票决,票决之前必先协商。两种民主形式刚好相互补充。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而人民政协主要是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当然,这并不是说人大就不协商。事实上,人民代表大会在决策前也是非常充分地进行讨论、研究、协商的。但加上人民政协很有特色的协商过程,并将协商的意见提供给人大,人大票决的科学性就会大大提高。这对于进一步发挥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是非常有益的。
第二在民意上是条块结合。人大代表除解放军代表外,都是由一定的选区或以区域为基础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是作为某个选区的公民而当选的。他们主要从地域(选区)也就是“块块”的角度表达利益诉求,代表的是所在选区选民的意愿、要求和利益。但政协委员的产生主要是由各政党、团体、界别在协商的基础上推荐产生的。各个党派、团体、界别是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他们以自己党派、团体、界别的名义利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参政议政,所代表的主要是各自党派、团体、界别的意愿、要求和利益。而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也主要是从“条条”的角度来展开协商,整合意见。这种广泛的主体结构,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构成,具有独特的代表性。所以,通过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把人大和政协的各种意见结合起来,可以更加广泛和全面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集中最广大人民的智慧。
第三在权力性质上是刚柔相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决定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政府在人大决策后必须执行。所以,表决民主是硬性的,是刚性民主。而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都不是在行使国家权力,而是为国家权力机关建言献策,起补充和延伸的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柔性权力和约束,即“软约束”、“软权力”。所以,协商民主是柔性的,是柔性民主。而人大的票决民主则是硬权力、硬约束,是硬民主。一硬一软,刚柔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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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5
(一)按期改选的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按期进行改选。这是因为按期改选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有利于更好地发扬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党的工作;有利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密切党群关系。能否按期改选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是关系到是否认真执行党章的问题。因此,决不能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如果长期超过改选时间而又无正当理由者,党员有权提出要求,上级党组织应予恰当处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1、提前改选的几种特殊情况
(1)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但委员发生缺额较多,使支部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2)支部委员会严重破坏党的纪律,拒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强烈要求改选的;
(3)由于其它原因,上级党组织决定提前改选的。
2、延期改选的几种特殊情况
(1)党支部多数委员被派遣临时外出工作,无法按期改选的;
(2)党支部任期届满时,正值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重要任务的关键时刻,不宜立即改选的;
(3)组织不纯、派性严重,或领导以权谋私,腐化堕落,需首先进行整顿,待具备了民主选举条件后再进行选举的;
(4)新建立的单位,实行民主选举的条件不成熟的;
(5)由于其它原因,上级党组织决定延期改选的。
(二)民主推选的原则
党的基层各级委员会候选人,应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讨论提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不能由上级或某个人指定候选人。
(三)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可见在选举的全过程都应始终尊重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举时不公开署名的投票方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人可以不受候选人在场的影响,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以使每个选举人自由地、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个别领导人对不赞成自己的人打击报复;可以进一步激发选举人的主人翁责任感,以庄重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保证选举的准确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0-24
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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