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学校撞伤同学骨折要负什么责任,未满十周岁

如题所述

校方负全部责任。理由:孩子是在学校骨折的,不论什么原因校方都应负全部责任。孩子在家,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在学校,校方是孩子的监护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孩子在监护人身边出事,由其当时的监护人负全部责任。至于说第三个孩子,其家长从道德角度出发也可适当给些补偿。当然第三方没有责任,当时这三个孩子是在学校玩耍出事的,其三人的监护人都是校方,因此,校方应该负全部责任。即使第三方是故意行为,孩子未满十八周岁就可不负责任,因为未满十八周岁都需要监护。另外,如果校方同意负责,那也是通过保险公司,因为现在的学生都有保险,保险公司只能赔给你费用的60%~70%.也就是说,你花一千元,只能给你报销600~700元,其余三四百还得自己花,不过,这没关系,这部分钱可以要求校方给你支付,如果校方不给支付,你可以找相关部门解决,获胜方一定是您。当然,校方会不满意,因此您一定要考虑好。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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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22

  未满10周岁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无需承担责任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幼儿园应当承担本身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1、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2个回答  2016-10-21
由学校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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