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学芾聿簧造成班级学习成绩整体下滑属于教学事故吗

如题所述

最近,上海市首个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试行)》在南汇区出台,该《意见》按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将教学事故分为了四类,即教学组织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学考核事故和教学保障事故,并按性质和影响程度,把教学事故划定为一般(Ⅲ)、较大(Ⅱ)和重大(Ⅰ)三个等级。将按事故等级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分,还将影响到当事人的职务评聘、年终考核等。(东方早报11月12日)
对于教学与管理环节中的问题,此前,中小学校其实也有各种相应的规定,并将违规与教师的考核挂钩。但是,将各类问题细化为不同的教学事故等级,这在中小学中尚属首次。而这个“首次”制订的教学事故处理意见,有些教学事故认定让笔者颇感吃惊。
比如,“教学水平低下,教学成绩在平行班中差距大,引起学生、家长强烈不满”在《意见》中被列为Ⅱ级教学事故。抛开“教学水平低”这个似是而非的评价指标不谈,就可以度量的“教学成绩在平行班中差距大”而言,这一事故认定,如果推行,将严重违背素质教育导向,首先,按照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与初中,是不得公布学生分数、为学生排名次的,那么,教学成绩在平行班中差距大,从何说起?其次,这一意见赤裸裸地表明,学生的分数(虽然此处说成为教学成绩)不但是评价教师的重要指标,甚至已经提高到事故层面,当学生成绩不佳时,老师就出教学事故了——就是在竞技运动场上,这么要求运动员、教练员,也是上个世纪的事了,而这已被认为是没有体育精神、文明素质低的重要表现——在如此锦标主义盛行的教育环境中,老师为了不让“事故发生”,能不分数第一、成绩至上吗?他们又会不会也按照事故评定的思路,评定某些学生因学习成绩不佳为严重的学习事故呢?
再比如,“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被列为Ⅰ级教学事故,这一条与前述事故可谓“相映成趣”——教育部门把教学成绩差距大也列为教学事故,老师必然在事故的压力下,恨铁不成钢,要求学生读书、再读书,考出好成绩,为班级争光,这一过程中,极度焦虑的老师,难免采取“一些手段”刺激“差生”(对了,这是不能明说的),说不定就采取惩戒措施。有了这一事故评定的“高压线”,即便有成绩的压力,有教育部官员此前关于“必要的惩戒不是体罚”观念撑腰,老师还是得乖乖地哄学生、求学生好好学习——谁也难以把握,究竟怎样的“惩戒”会产生不良后果。
说实在的,其他的教学事故等级评定,还是符合常理的——比如教师上课迟到或教师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除外)、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或不批改不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使用手机,影响教学等事故列为三级;教师酒后上课、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等事故列为一级,但是,关于教学成绩和体罚学生的教学事故评定,才是这一事故认定中“最夺人眼球”的地方。
《意见》堂而皇之地把教学成绩列为事故评级的一个标准,从根本上说,将使教育进一步走向功利与冷漠,这不是把教师当成活生生的教育者,而是变为教书工具,与此同时,也进一步约束教师的教学自主权,在以上教学事故的警告声中,做教师只有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教学事故评定,才是我们今天教育的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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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14
不属于吧~~~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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