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
案由: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
34
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办法》第
10
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监督管理办法》第
40
条,
《食品安全法》第
87
条、
处罚内容(措施)
: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相关条款: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
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
、
(三)
、
(四)
、
(八)
、
(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
》
第二十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及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在经县级以上卫生
部门公布的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
》第七十一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
工商户及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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