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腿高位截肢算几级伤残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职工工伤致双上肢高位截肢,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一级”“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之规定,应评定为一级伤残。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不能,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4.15生活自理障碍”完全不能自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4.1.5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5.1一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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