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对象
1.擅自离岗人员。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擅自离岗,离岗时间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之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
2.长期脱岗人员。以请事假名义长期脱岗,脱岗时间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之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
3.因公(私)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的人员。
4.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在外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人员。
5.内部待岗人员。单位(学校)违反政策规定、没有报教委批准,私自办理人员内部待岗,并为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保险,且长期不在单位上班的人员。
6.其它情况人员。因病长期病休的人员、因历史遗留问题和聘任制改革在编不在岗人员。
处理办法
1.办理病休(病退)。规范病休管理,严格执行病休政策。对确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持三甲医院有效证明,报人保局审批教委备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长期病休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长期病休。
2.执行改革政策。因历史遗留问题和聘任制改革在编不在岗的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3.责令辞职或调离。对无故不返回工作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可责令其主动辞职或调离本单位。
4.辞退。对擅自离岗、长期脱岗、逾期不归、停薪留职、内部待岗职工,对拒返回单位工作,又不辞职和调离的,所在单位应对其予以辞退,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辞退手续,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或市、区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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