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法。
限制投标的条件应根据项目的难度,要求限制条件为某某工艺,或国家(国际)标准,或某某认证,以及相关的资质等级,相关人员设备。
而鲁班奖只是一个抽象的奖项,并不能具体说明投标人在相关标准,工艺,资质,设备上具有哪些优势。鲁班奖只可以作为相关评分加分的一个参考标准。
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所承担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等国家、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将可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得加分。
优质奖项加分遵循“属地原则”,即在本省施工的项目获得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等奖项的应给予加分。评标时应当予以计加技术权重分。投标人获得的不同工程加分奖项,可累计用于同一项工程的投标加分,但加分合计不得超过10分。
扩展资料:
获奖加分也不是一劳永逸。《办法》规定,国家级奖项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省级奖项自颁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条件:
1、工程必须安全、适用、美观
(1)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或严于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2)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使用要求。
(3)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在全寿命周期内安全稳定可靠,满足设计要求。
(4)设备安装规范,安全可靠,管线布置合理美观,系统运行平稳。
(5)装饰工程细腻,观感质量上乘,工艺考究。
(6)工程资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具有可追溯性,且编目规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已获得过鲁班奖为条件研制投标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扩展资料: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违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参考资料:人民网-政策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剑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