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不是教育局。
文化局主管当地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当地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当地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文化局的纪律要求:
1、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2、依法行政、文明稽查。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稽查证件。
3、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经营单位或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4、不得为被查处的文化经营当事人说情,更不得袒护、包庇。
5、扣押的非法财物,必须填写《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并按规定登记入库,不得私人占有或外传(借)。
6、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动安排,并为举报和投诉者保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