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单位正式合同员工,2014年3月下旬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单位负责人口头表示同意但希望工作至7月才给办理离职手续,故离职申请未走人力资源部而是留在负责人手中。7月2日再次提出书面申请后同意。单位以停止工资发放渠道为由不支付6月加班费,并以离职时单位未计算绩效工资为由不发放二季度绩效工资,单位绩效工资是次季度第二月计算并发放。请问是否属于正常合法的工资,如何解决?
单位劳动合同中有"第六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员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基础工资、履职津贴、绩效奖金等货币性收入。“这个是不是说明绩效奖金是单位明确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要发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