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9-15
《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留置盘问的时间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48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有关留置盘问事项说明如下:
留置盘问是指公安民警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有关进行继续盘问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民警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发现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部标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领导)批准后,对其进行继续盘问(留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下列人员不适用留置盘问,在留置盘问中发现或证实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一)孕妇以及正在哺乳自己不满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人;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适用留置盘问的人员。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不适用留置盘问。确需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留置盘问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报经该代表所属人大常委会(主席团)许可。当场盘问、检查中未发现,在留置盘问过程中发现其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确需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留置盘问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报告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确需对政协委员采取留置盘问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通报其所在的政协组织。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排除的,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经留置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采取刑事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留置时限内作出决定。留置期满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