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因为做生意,对方欠钱不还,后来还关机了,他一生气就去找人家了,之后发生了口角,和对方拉扯起来,对方叫了两个人过来,把我朋友的胳膊拉扯成致伤,被鉴定为轻伤,他只是过去拉扯对方,并没有动手打人,是对方叫了两个人过来,没有打我朋友,但是在他们拉扯过程中,把我朋友的手弄伤,骨折了六节~~挺严重的,估计都能定残了。后来派出所说对方是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
怎样推翻这个说法~~事实是当时我朋友主动去找他们,但事先对方发短信,打电话挑衅~~我朋友很气愤就过去了找他们了,当时只是拉扯对方的衣服,并没有出手打人,是对方叫人过来,把我朋友拉扯致伤。
应该怎么写一份书面材料推翻公安局的这个说法啊??谢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