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结婚,男女双方构成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财产的来源来进行分配,并非绝对的等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因房屋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虽然房子在女方名下,但是这个房子不能算做女方的,因为该房屋双方都付了钱,都有贡献,成为按份共有财产,双方应当按照份额协商解决分配问题,因此就应当看谁的贡献更大些。男方依首付出资额为其份额,女方以其按揭及日常开销为其份额。如果女方占有房屋,那么应当向男方返还首付款,同时还应当支付房屋受益男方份额所占的那部分。比如男方首付10万,现在房子值50万,除了应当返还男方首付的10万之外,还应当返还其按份共有所应享受到带来收益的份额。当然,这一切都基于双方的协商解决。
3、男方如果证明首付,需要提供付款凭证,以及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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