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厂房未投入使用部分折旧计入制造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未投入使用的房屋税法规定允许计提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制造费用账务处理
1、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 等科目。
2、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