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如何计算工作时间的问题

我们属于铁路企业,现在实行的是两班(小四班)制,即第一天上白班,早8点到晚5点,第二天休息,第三天上24小时,早8点到次日早8点,第四天休息。四天一个循环。
工作条件如下:
每天检修9-10列车,按照规定每列车检修时间是1小时。
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说法,我们的工作不超时,首先,规定时间内检修该车按工时算,超出规定时间仍没干完活的就不给算工时了,每天中午有1小时休息时间不算工时,下午5点到晚9点没有检修任务时不算工时,检修完一列车准备检修下一列车的空闲时间不算工时,夜间检修完车后到次日凌晨待命期间不算工时……
请问,劳动法里有关有效工时的规定是什么?这样算来我们是否超劳?谢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的规定,牎袄奂乒ぷ魇奔洹保??ㄖ肮ぴ诨?亍⑼盘濉⑵笠怠⑹乱档ノ弧⒚癜旆瞧笠档ノ弧⒂泄凸さ母鎏骞ど袒У鹊ノ淮邮氯?罩乒ぷ髌诩洌?约耙婪ǚ??酆推渌?凑展?曳?伞⑿姓?ü婧凸?裨汗娑?梢约扑阄?ち涞钠诩洌ㄊ油?ぷ髌诩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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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公司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为8:30~17:00,中午吃饭休息1小时。因此公司规定周六8:30~12:00上班,以弥补前面五天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的部分。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我们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同时还应该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连续不断24小时)。一般公司采取9:00~17:00的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5天正好40小时,因此每周有两天休息。国家推行的双休日制度也是在此基础上流行的。

  但是双休日制度并非我国的强制工作制度,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只要不违反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要求,就是合法的。而且,至今午饭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争议非常大。赞同的人认为午饭是为了工作的延续和质量而吃的,应该计入工作时间;反对的人认为午饭时间是一段自由支配的时间,吃饭是人的生理需求,故不应计入。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尚不严格要求将午饭时间算成工作时间。

  Tutus的公司周一到周五刨去午饭时间每天是7个半小时,所以每天离标准工作时间的上限还差半小时,5天累计2个半小时。但是该公司周六上班时间为3个半小时,超过了每周40小时的规定,多出的1个小时按理说应该支付加班费。当然如果周六工作到11点,那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1-26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
国家实行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按此推算,每个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1、《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2、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自1995年05月0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如若要延长劳动时间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进行计费,不得损害劳动者利益及身体健康。劳动者也应当牢记《劳动法》中的条文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捍卫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第4个回答  2020-04-13
1、劳动法倒班的工作时间,如果超过八小时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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