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应在开庭前三日送达给被告。在法院立案后,首先会通知被告,随后才会通知原告。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先通过电话通知被告,如果无法联系到被告,会尝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如果这些方式都无法成功,最终会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意味着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传票已送达。
法院传票的送达方式包括:
1. 直接送达:法院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并由其签收,这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 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从而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3. 委托送达:当负责审理的案件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可以依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这种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邮寄送达:法院通过邮局使用挂号信将文书寄送给受送达人,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较远,直接送达困难的情况。
5. 转交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再由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
6. 公告送达: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种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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