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3
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对于已存在的与供水设施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在此区域内,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现有排污口必须移除。不允许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且禁止船舶停靠。此外,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设立油库的行为也被禁止。区域内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等活动,并对网箱养殖进行严格控制。同时,禁止所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及其他活动。
国家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其等级划分基于对取水口水质影响的程度。一级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包括:确保污染物浓度在达到取水口时降至水质标准以内;为意外污染事件提供充足的清除时间;保护地下水补给源不受污染。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该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分,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报省级政府批准;若涉及跨市、县的情况,相关政府需协商后报批;若协商不成,则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并报批。对于跨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相关省级政府协商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划分;若协商不成,则由国家级环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相关地方政府应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标志和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相关项目,由地方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同时,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如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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