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谈话、询问、查询、调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留置等。
一、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阶段
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阶段,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初步的调查和核实。此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措施,了解涉嫌职务违法的具体情况。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涉嫌违法人员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必要的证据材料。
二、立案调查阶段
在立案调查阶段,监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在这个阶段,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等,以防止涉案人员转移、隐匿、毁弃证据或财产。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人员进行留置,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调查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
监察机关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中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包括谈话、询问、查询、调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留置等。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同时,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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