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书还是裁定书

如题所述

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书的一种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当原告提起诉讼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或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作出的不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审理结果的正式表述,具有法律效力。在判决书中,法院会详细阐述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等内容。原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裁定书也是法院的一种法律文书,但与判决书在适用场合和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裁定书主要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如管辖异议、保全措施、中止诉讼等。而判决书则主要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驳回诉讼请求作为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判定,应当采用判决书的形式。
综上所述: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书的一种形式,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性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会详细阐述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原告如不服判决可提起上诉。裁定书则主要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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